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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营改增试点
编辑:环亚(中国)国际注册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3/5/28      阅览次数:3932     

试点行业范围“1+6”

1,经国务院批准,广东已确定于201211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含深圳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试点行业:范围具体为“1+6

  (一)、“1”即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二)、6”即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主要税制安排的税率方面,将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

日期: 2012-09-05

深国税告〔2012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深圳市将于201211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范围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行业范围见附件),尚未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于20121031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其中年营业税应税销售额(税款所属期为2011101日起到2012930日止)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930日前到深圳市国税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二、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11月起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新增增值税税种核定。
    三、年营业税应税销售额(税款所属期为2011101日起到2012930日止)超过500万元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1022日前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可在201210月起在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申请使用防伪税控设备,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报名培训,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并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交通运输业可继续使用原税控设备,如兼营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仍需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设备。
    五、已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备案有效期在20121031日以后,且现行已明确可享受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项目的“营改增”纳税人,应在20121031日前,前往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增值税应税服务减免税资格确认手续。
    六、“营改增”纳税人可于201210月起前往深圳市国税机关领取国税发票,并在2012111日起开始使用,不得提前开具。
    “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地税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除外)于201211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21130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营改增”纳税人在营改增经营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于20132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发票于2013228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发票验、缴销手续。
    2012121日起,地税机关将对地税系统中试点纳税人的相应结存发票数据进行清理,清理后上述发票将不能通过地税机关提供的网上真伪查验渠道进行真伪查验。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3号公告,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向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八、“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2121日起向国税主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原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的其他税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
    九、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营改增”纳税人进行了初步筛选,名单将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布(深圳国税网址www.szgs.gov.cn,深圳地税网址www.szds.gov.cn)。纳税人存在异议的,应向地税主管机关提出。
    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不在名单内的纳税人,应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将纳税人增加至名单。新增至名单中的纳税人,应按本通告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特此通告。

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行业范围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的行业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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