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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贸易公司交税税收怎么衡量
编辑:环亚(中国)国际注册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1/6/28      阅览次数:1875     

 在香港或不在香港运营的贸易类公司交税的一般原则应结合如下进行综合衡量:
a. 电子商务情况下签订。如果通过电子商务、电话营销等非面对面的合同签订方式成交交易,而销售方是在香港,则一般认为需要将利润上报并交税;
b. 交税无部分交税之说。从贸易所赚取的利润只可划为须全数在港课税或完全不须在港课税,分摊计算有关利润并不适用。
c. 根据合同合约签定的地点衡量。如果合同合约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签定的话,税收则由香港税务居管理并征收,如果不是在香港范围内签定的合同合约,则无须在香港交税;
d. 合同的实际情况区分。如果合同分为购买和销售合同,且分别在不同地区签订的,但只要有一项是在香港签定,则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税务,进行全部事实的综合考虑来加以衡量;
e. 按销售对象来衡量。如果享受对象是香港的顾客,则香港公司销售的利润应该在香港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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