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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深圳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
编辑:环亚(中国)国际注册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1/8/4
阅览次数: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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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字号查询证明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二)变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新住所使用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原件1份); 4、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四)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五)变更营业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六)变更实收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4、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七)变更注册资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8、减少注册资本的,在报纸上登载的减资公告(原件1份)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见说明5);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八)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发起人改变名称或姓名的更名证明 (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更名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说明6);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九)变更公司类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5、提交拟变更的公司类型设立登记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具体申请材料详见该设立申请书)。
(十)变更出资方式: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
(十一)迁入、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4、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6、迁出本市的,提交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文件(原件1份); 7、迁入本市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迁入本市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9、迁入本市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10、迁入本市的,原公司登记机关移交的经封存的公司登记档案(原件1份),经审查档案中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需补齐相应材料; 11、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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