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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的通用名称有哪些? |
编辑:环亚(中国)国际注册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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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通用名称问题 商品通用名称不仅是在整顿酒类商标中,而且是在日常商标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概念。我局认为,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们判定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商品通用名称的构成是多层次的和多元的。既有商品总类别的通用名称,又有具体商品品种的通用名称。如酒类商品总的通用名称是“酒”,按品种又可以分为白酒、黄酒、啤酒、果酒、露酒等,又有曲酒、窖酒、山楂酒、苹果酒等。总之,对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个个地去认定,很难笼而统之的匡定。我局认为,除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中明确的之外,各地来文提到的下列名称属于酒类商品的通用名称: 曲酒、特曲、大曲、二曲、三曲、窖酒、烧酒、二锅头、酿、米酒、高梁酒、山楂酒、苹果酒、梨酒、黑加仑酒、弥猴桃酒、人参酒、威士忌、白兰地等。 “全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不能视为商品通用名称。 “香槟”是法文“hampagne”的译音,是法国原产地名称,指产于法国Champagne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不能作为商品通用名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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