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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
编辑:环亚(中国)国际注册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1/7/18      阅览次数:1794     

一、市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后,税务机关予以办理资格迁移手续。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迁入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发售和金税卡等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 
三、迁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迁入后一个月内,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核审批办法,对迁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根据复核结果,需暂停或取消其资格的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办理。
资格取消、暂停的情况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责令其整改。在暂停期内,企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暂停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和使用权。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直接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被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按《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资格继续,税务机关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的受理和审批进行审核和审批。对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予以办理资格继续手续。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经办人重新核发其领购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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