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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治公司注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编辑:环亚(中国)国际注册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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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第一项“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中,就涉及到多种软件类型,几乎涵盖了各类软件企业的绝大多数软件产品: “1、系统软件;2、支撑软件;3、中间件软件;4、嵌入式软件;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7、图形和图像软件;8、金融信息化软件;9、地理信息系统;10、电子商务软件;11、电子政务软件;12、企业管理软件” ——详见《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原文 以上规定意味着几乎所有的软件企业进行软件研究开发活动,均可按以下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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