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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公司注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
编辑:环亚(中国)国际注册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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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年。 ——财税〔2008〕1号 针对以上条款,在企业在纳税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时,优惠起始年度是“获利年度”,而不是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有关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所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优惠力度显然更大,需要加以区分。 第三,条款中“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确定,主办单位一般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只有按照该文件列入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最后,财税〔2008〕1号提出的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不等同于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属于职工教育经费但是不属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部分,比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费用等仍然应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比例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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