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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深圳公司内资新设立公司提交资料清单
编辑:环亚(中国)国际注册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1/7/5      阅览次数:1715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1、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公司章程(原件1份)
5、股东或者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见说明3)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9、公司住所使用证明(见说明4)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11、股东或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1份)
14、募集方式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说明: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提交1-12项;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提交1-14项;
3、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1) 股东或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2)股东或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3)股东或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4)自然人为股东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股东或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可以以其租赁或者自有的房产作为公司住所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股东等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及使用声明(原件1份);
5、以上各项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发起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的签字,单位股东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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